经文:纵暴杀伤。
【原文】
空门寂静足逍遥,一念贪馋起祸苗。
三百年前冤对至,任他经咒不能消。
注:杀者,致之死地,断其命也;伤者,虽未至死,而肢体残毁,去杀不远也。兼人与物言。暴者,残忍之谓;纵者,放轶之谓。秉生杀之权,而倚势逞凶,草菅生命,不遭显罚,难免天诛。
案:台州观音寺,有僧人含辉,年四十余,颇守戒律。一日,街上闲行,见有卖狗肉者,忽动馋念,归寺即遍身发热,起毒疽十八个,形如人首,疼不可忍。遍与人看,则疼稍止。若蔽而不使人见,则痛入骨髓。医者尽其术,总莫能治。僧自知系宿孽,乃负痛跪佛前,虔诵《金刚般若经》,以求忏悔。一夜忽见有十八军士,皆无头,于颈腔内作声曰:“尔识我乎?”僧曰:“不识也。”曰:“汝为金朝参领官,差我辈二十人守山头隘口,有二人下山,遇少妇独行,拉而奸之。其夫家控汝案下,汝不加细察,将二十人一概处斩。彼二人者,情真罪当,死固甘心。我辈无辜被戮,是何等冤枉?觅汝三百年,方得相遇,汝又为僧守戒,不敢侵犯。前见狗肉动念,已破如来大戒,我等无所畏矣。但尔既诵经解释,暂饶尔命。后三年当再来索命也。”遂作阴风而散。
【译文】
注:“杀”是置之于死地,断其性命。“伤”就是虽然没有死,但肢体残毁,离“杀”不远。包括人和物而言。“暴”就是残忍之意。“纵”是放纵之意。掌握生杀大权而依势逞凶,草菅人命,不遭受阳世的惩罚,也难逃上天的诛讨。
案:台州观音寺有个僧人叫含辉,年约四十岁,严守戒律。有一天上街闲逛,看见有卖狗肉的,忽然动了馋念。回到寺院后就遍身发热,长出十八个毒瘤来,其形状象人头,疼痛不可忍受。遍与人看,则疼稍止。若遮蔽起来不让人看,则疼入骨髓。请医施尽办法,总也治不好。僧人自知是宿孽,就忍痛跪在佛前,虔诚地诵讼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,以求得忏悔。一天夜里,忽见有十八个军士,都没有头,从颈腔内发出声说:“你认得我吗?”僧人说:“不认得”。又说:“你做金朝参领官时,差遣我等二十人守山头隘口。有二人下山,遇见一个少妇单独行走,就拉去奸污了。她夫家控告到你案下,你不加细察,就将二十人全部处斩。那两个人犯罪情真该杀,所以甘心。我们这些人无辜被杀,多么冤枉。找了你三百年,才遇上,你又做了僧人,守戒律,我们不敢侵犯。前日你见狗肉动心,已破了佛陀的大戒,我们不怕了。但你既然诵经解释,暂且饶了你的命,三年后还会来索命的。”于是就化作一股阴风散去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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